江南区法院召开醉驾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聚会饮酒+侥幸心理=醉驾案频发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通讯员张菁)春节长假在即,很多人都将驾车出游、会友,参与大小聚会。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起到震慑醉驾者、警示教育公民的作用,2月6日,江南区法院召开2017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该院审理醉驾案件情况和特点,并发布4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醉驾”典型案例。
去年,江南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醉酒驾驶案件89件89人,这个数据同比2016年的36件36人涨幅将近1.5倍。89个醉驾案件,也使得该类案件的受理数量首次跻身该院刑事案件收案数前两位(仅次于盗窃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数的比重也超过了14%。可以说,无论是受案数量还是占刑事案件的比重,均创造了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新高。对于上述案件的量刑,该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处实刑65人,缓刑23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至此,该类案件在该院的实刑判处率达到73%。
据了解,醉驾入刑已经超过6年,为何受理案件数量却仍在增长?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院长李升云从两个方面去追根溯源。他说,我国对于醉驾的宣传可能存在不均衡的状态,例如在城市范围内的宣传比农村的宣传可能更加到位,辐射的区域与人群更广。所以,总体上,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农民或者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占的比重更大。同时,部分人员对于醉驾仍存在侥幸心理,这一点几乎从对所有醉驾案件被告人的问话都有体现。与之相关的是,交警等执法部门对于酒驾、醉驾的查处已趋常态化,当侥幸心理碰上执法的常态,二者之间的天然矛盾便通过案件受理数量的不断增长体现出来。
【剖析】
醉驾案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1.犯罪主体职业多元化,犯罪呈低龄化倾向。涉案的醉驾人员职业类型多样,既有个体户、工人、农民,也有公职人员、企业白领等。
2.案发原因多源于交通事故和交警例行检查。因交通事故案发占受理案件比重近40%,交警例行检查案发的案件则逾五成。
3.案发时间、区域较为集中。时间大多集中于夜间9时至凌晨4时许,发生在城市主干道及外环道路所占比例达到71%。
4.涉案车型较为固定。醉驾的车型多为两轮摩托车和小汽车,这类案件的发生有时还会伴随无号牌、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等违法情形。
5.聚会后发案比率高,涉案人员大多存在侥幸心理。85%以上的涉案醉驾人员属于在喜庆仪式或者朋友聚会中,因碍于情面或者明知故犯,又因为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导致醉驾案件的发生。
【案例】
醉驾超速 致人死亡被拘
2016年8月8日0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江南区亭江路东侧车道由大沙田方向往白沙亭江立交方向超速行驶,当行至金湾花城小区前面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金湾花城小区驶出后右转进入亭江路欲往亭江立交桥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江南区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拒绝酒测 打伤辅警领刑
杨某是某私企老板司机,2017年3月7日21时许,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兴桥由明秀路方向往五一壮锦立交方向行驶至江南区中兴大桥桥南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通过人行横道缺口左转掉头时撞到道路东侧人行横道路灯杆,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14.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拒绝接受交警安排的酒精测试并打电话通知其朋友吴某到场,吴某试图将杨某带离现场,二人与交警发生冲突,并造成辅警黄某受伤。2017年5月5日,杨某向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江南区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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