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自主定价≠随意涨价
不吐不快
郝雪梅
据《南国早报》报道,1月22日本是南宁市宋厢路某小区交房的日子,一些业主却犯了愁。原来,当天开发商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提出物业费要涨价。如果业主不签字,就无法拿到房钥匙。对此,开发商方面解释称,之前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暂定的,如今服务成本上升,涨价属合理调整。
2015年末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将物业服务费列为市场自主定价项目,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
“自主定价”政策之下,各物业公司开始“随意”涨价,老小区“涨价到底”,新小区进入“2元时代”。而一直以来物业费都是物业和业主纠纷的导火索,如今物业费一路看涨,让物业与业主方之间本就矛盾重重的关系,更趋对立。
应该说,让物业收费回归市场,这一举措是符合发展趋势的。政府把自己该管的事情管好,能够交给市场的就要交给市场,这也是打造“小政府大服务”社会的需要。放开物业收费,全国各地城市都在陆续实行。
放开物业收费价格,本意是让市场主导收费标准,让收费标准主导服务水平,形成市场良性互动。然而,政策实施之后,各地物业收费一路走高,只听说有涨价的,没听说有降价的。更有相当多小区的物业,其服务水平却并未因物业费涨价而提升增值。这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社区公共事务的发展。
“物业自主定价”并非“可以随便涨价”。政府放开物业收费标准,让企业自己制定收费标准,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放开价格”并不是“不再监管”。物业收费的因素很多,涉及方方面面。那么,物业收费价格走高,原因何在?是物价上涨了,还是服务提升了?如果这些因素都不存在,那么涨价的理由何来?这就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在放开价格之后,继续做好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自主定价可以有,但也要保证市民选择物业公司的消费权利。而在现实情况中,多数小区物业公司一般由开发商指定,犹如垄断经营,缺乏竞争,“自主定价”也就成了一言堂。
此外,还需保证业主“讨价还价”的权利。我们到市场上购买商品,还可以协商价格,物业公司的收费岂能只是“一口价”?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也应同样有权要求降价。当然,新规也考虑了这个问题,比如规定“涨价需超半数业主同意”,但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业主同意,是说不清楚的。这也是政府完全放手留下的后遗症。
“自主定价”是政府在物业行业的方向性引导,但“物业自主定价”不等于“可以随便涨价”。放开物业价格之后,该监管的依然需要监管,只有这样,“自主定价”才能更好地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提高,小区居住质量的提升才多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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