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组织驾考笔试作弊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实习生曹欣桐)1月25日,记者从江南区法院了解到,在机动车驾考笔试考试中,被告人黄某和李某利用针孔摄像电子设备帮助考试人员作弊从中获利,因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4000元。
2017年5月16日14时24分许,江南区五一西路桂通考场的工作人员报警称,在驾考笔试考试现场抓获一名涉嫌作弊的男子。接报后,五一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将该男子带回调查。经审讯,嫌疑人黄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派出所民警又经过缜密侦查,成功将以黄某和李某为首的驾考作弊团伙抓获归案,缴获作弊通讯电子设备、穿戴工具一批。
随后,黄某和李某被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起诉要求法院追究其二人法律责任。在开庭审理该案时,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和李某利用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以获取利益。同年5月中旬,考生黄某某通过蓝某、卢某、李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与李某电话联系,商量考试作弊事宜。5月16日12时许,李某、黄某、黄某某经联系后到江南区五一路驾考笔试考场马路对面酒店A07号房,由黄某和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微型摄像头、对讲机、接收器等电子设备绑在黄某某的身上,并教授其使用方法。同日14时许,黄某某到驾考笔试考场参加考试,黄某和李某则躲在酒店房间利用黄某某携带的微型摄像头看考试题目,再通过对讲机将答案告诉黄某某,在考试过程中,黄某某的作弊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事发后黄某和李某逃离了酒店。但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和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江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于是在2018年1月25日判处被告人黄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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