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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投放应由业主说了算

齐鲁晚报 2018-01-17 14:05 大字

□许辉

要不要效仿?要不要也和物业闹个“天翻地覆”?最近两天,这两个问号一直困扰着北京市民薛灿灿。“前两天我看新闻说,南宁的那名业主认为小区电梯里的广告太裸露,对孩子影响不好,便把广告撕了下来。因为对物业人员制止自己撕广告不满,那名业主在物业服务办公室又是踢凳子又是扔资料。”在薛灿灿看来,在物业办公室大吵大闹的确不好,“但不雅的电梯广告看似事小,却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在电梯广告投放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因电梯广告不雅而导致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并非个例,尤其在南宁的相关报道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后,电梯广告投放问题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在厘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其“野蛮生长”。

当前,电梯广告投放基本是物业公司说了算:谁可以投放物业说了算,收多少广告费物业说了算,广告费怎么使用也是物业说了算。现如今不少业主只是基于投放的电梯广告不雅而产生争执,而实际上,业主因电梯广告投放权益受到损害的又何止于此?

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电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计入产权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分摊了电梯所占面积及电梯设施等费用,理当属于业主共有产权。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物业公司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小区管理过程中,由于业主委员会普遍“难产”、业主维权意识不强,物业公司往往鸠占鹊巢、喧宾夺主,时间久了,甚至将对业主权利的侵占视为理所当然。要改变这一现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区电梯广告投放来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及时叫停那些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私自投放的广告,将广告投放的决定权交给业主来行使,还要将广告收入交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同时,更要为小区电梯广告投放立规矩,该处罚的就要处罚到位,决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摆设和“纸老虎”,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小区电梯广告投放“野蛮生长”,暴露的是小区法治化建设中面临的短板,源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维权组织不健全。电梯广告投放要实现业主“我的地盘我做主”,还应当从健全业主委员会入手,切实监督物业公司走出“重利轻义”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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