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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相撞 两电动车各担责五成

南宁晚报 2017-12-03 08: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愿 罗颖)两电动车高速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发生碰撞,致其中一人重伤。近日,良庆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判决,判决双方对交通事故各担责五成,各承担损失的50%。

去年11月20日7时45分,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宁大桥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亦在该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至良庆区南宁大桥非机动车道桥南路段时, 发生二车碰撞致柳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柳某脾切除的伤残程度为Ⅷ(八)级伤残;其肝修补的伤残程度为Ⅹ(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两人相互指证对方在超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因通过调查取证无法证实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的事实,故交警一大队对该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

原告柳某诉请各项损失合计287023.68元,王某连带赔偿70%计200916.6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柳某和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大桥非机动车道内的时速高达四五十公里,双方均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未能就对方过错和自己无过错举证证明,综合该案情况确定由双方各承担交通事故50%的责任,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

法院重新核定柳某各项损失合计为272769.48元。双方各承担50%计136384.74元,扣除王某已预付的6000元,王某尚应赔偿柳某13038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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