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参保人住院报销起付线取消 仅限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年将惠及47.25万人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四部门近日联合提出五项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参保人),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起付线取消;在用药报销方面,也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
对医保基金影响不大
根据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这部分额度,从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总额中扣除,不参与报销。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医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贫困参保人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了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据此,贫困参保人结算住院费用时,将不用扣除基金起付标准金额再报销。根据测算,该政策实施后对医保基金影响不大,属于承受范围之内,每年将会有约47.25万人享受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此外,贫困参保人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住院报销比例也在原基础上提高5%。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区医保政策,甲类药品按照医保的规定全额给付;乙类、丙类药品,须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丙类药品种类远多于甲类药品种类。也就是说,在药品报销待遇方面,相当于为贫困参保人执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
确保大病保险覆盖贫困人员
参保人经过医保报销后,往往还有一部分医疗费需个人自付,另有部分人群医疗费用会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此,我区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贫困参保人100%参加大病保险,并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的倾斜政策。
在参保年度内,部分贫困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仍未达到90%。通知提出,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且保险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贫困户在统筹区内住院报销比例变化
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至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9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80%
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65%
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60%
(注: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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