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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被起诉

右江日报 2017-11-17 09:05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曾系夫妻,二人相识不久后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经常因各种鸡毛蒜皮的事情大吵大闹,双方都觉得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太多的争吵和不理解早就冲淡了所有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彻底破裂,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约定:坐落于南宁市某区的房子归男方(即被告)与其前妻之子所有,由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向女方(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女方在男方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后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男方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完上述款项,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离婚协议书还对其他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因被告陆某未如约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经济补偿金,经李某多次追偿未果。原告李某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导致本案纷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陆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原告请求支付的违约金及利息太高,被告不同意支付,而且被告没有违约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对财产分割、补偿条款的约定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陆某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李某支付房屋经济补偿款。做出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经济补偿款及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时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属于有效的协议,离婚后双方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在这个案件中,陆某违约在先,侵害了女方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有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大多女性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忍气吞声,女性在社会群体中属于弱势的一方,更需要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争取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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