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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点,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注意

南国城报 2017-09-14 13:49 大字

本期聚焦

对于很多购房者而言,买房是人生中最大的一笔开支。买房涉及细节较多,再加上购房者对房地产知识一知半解,购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居周刊热线96328也常接到关于商品房合同的纠纷,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面积误差、交房标准和办理产权证三个方面。居周刊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留心以下三点。

1 面积“多退少补”不合理

房屋买卖中,购房者经常就实际面积与合同书中签订面积的误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做约定的,则按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处理。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居周刊提醒 这样处理有个前提——合同未做约定。可实际很多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面积和价款的约定都是“多退少补”,这样当房屋面积出现问题时,就只能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多退少补”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对于购房者而言很不公平,购房者也会因此承受较大的风险。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这部分内容留个心。

2 交房标准别模糊不清

业主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一般规定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主要是指对建筑主体工程的验收,包括对房屋基础、主体、水电、排风排气、内外装饰的验收,开发商只要向购房者提供这“五大主体”的验收资料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等材料,就符合交房的手续。

为了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交房,不少开发商在小区道路没有完全建好、景观还需完善、智能化没有启用的情况下交付使用,这主要与楼盘交付标准不高有关。现在南宁的大多楼盘只要拿到竣工备案表,也就是通过建工部门竣工验收后就会交房。

居周刊提醒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其中不仅包括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还包括规划设计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验收。为了避免交房入住后的诸多不便,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妨多留心楼盘交付条件,尽量选择品牌房企开发的楼盘。

3 延期办证违约责任要明确

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产所有权的唯一法定要件。商品房买卖中,交付房屋并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法定的基本义务。但实际上,业主在入住新房几年后仍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在少数。

这与合同约定不明有着很大的关系。通常在购房合同中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会有90天的期限限制,超出这个期限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未超出这个期限,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购房者一定违约金。但对于这个违约金,购房者要留意它是否是固定金额。如果金额固定且涉及数额较少时,就需要注意这样的约定是否会对开发商产生约束。

居周刊提醒 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的办法是将违约金与时间挂钩,无论是按天还是按月,时间越长、违约责任越大,这样对开发商的约束力也就越大,才能督促开发商尽快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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