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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买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南国城报 2017-04-20 15:09 大字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赵先生与妻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9岁女儿的名下。现在赵先生正在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孩子很可能跟妻子一起生活。赵先生认为,房子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是当时是以赵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如果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吗?

条例

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未成年子女,而该房产应该视为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赵先生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不会支持。

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为其购买房屋,但是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房产。这里所说的“处置”,既包括买卖也包括将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等其他形式。如果父母想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事项,否则无权处理。

房事答疑

读者张先生:我将名下的房屋卖了,买家首付支付了50%房款,剩下的用贷款支付。买家支付完首付款后,我便将房屋过户给他。可买家的贷款一直没有批下来,我拿不到剩余的房款怎么办?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对方在签买卖合同时,应该约定如果贷款不能按时发放的附加条款。如没有该条款,在贷款拖了长时间不能发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在一定限期内付清余款;如对方不能完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产。

读者唐女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目前还没有批下来,但开发商一再申明,放款过了规定时间,要收取滞纳金,这种做法合理吗?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开发商在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限制时间,属于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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