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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能“雾里看花” 还需练就“火眼金睛” 父子俩想与房地产公司开展房屋联建,未想其根本没有预售许可证

南宁晚报 2017-04-20 06: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何伟)跟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联建房屋,投入了资金等着收房。不料,房地产公司所说的建设房子用地却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子迟迟建不起来。南宁市民许某某及其父亲为此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青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2015年4月26日,南宁市民许某某及其父亲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联建使用合同,约定双方在属于西乡塘区某村集体生产建设用地上联建房屋。按合同,许某某及其父亲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共103.5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45235元,首期付款额为138094元,房地产方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签订合同后,许氏父子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款138094元。可是,2016年年底临近约定的交房日期,却迟迟未见该公司有动静。

父子俩这才开始着急。他们从规划部门得知,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取得在某村三产用地上开发的权利,涉案土地并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随后,父子俩把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退还自己已支付的首付款13809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规划和销售等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向社会销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不得出租,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次涉案的房屋联建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作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应当知道房屋建设和销售需要依法办理用地、规划、销售等手续,但其明知未依法办理前述相关手续时仍向社会销售房屋,对此负有过错,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青秀区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许氏父子返还购房款13809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买房要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练就出一双“火眼金睛”,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购买房产时不能“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定要摸清楚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有无土地使用、规划和销售等合法手续,确认自己看中的房子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批准销售的楼栋号范围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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