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名义收费招徕“赛事+旅游”项目 一文传公司“跨界”经营被罚3万元
本报讯(记者 黄颖)参加文艺比赛,交钱便能享受“赛事+旅游”福利?遇到这样的“好事”要多个心眼了。南宁市旅发委日前公布南旅罚字〔2017〕第01号处罚公告,查实南宁市索莱易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名义宣传旅游线路、招揽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订立旅游协议等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事实,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该处罚公告称,2016年5月底,南宁市索莱易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9258X)以“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名义,在“广西艺术之星大赛”初赛举办现场发放旅游宣传资料,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方式,向来自广西各地的参赛选手及陪同人员等宣传其组织的“亚洲国际艺术节交流大赛”“赛事+旅游”项目服务。
宣传资料及所提及的旅游项目服务,均包含旅游线路景点安排、交通、食宿、门票、导游、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旅游内容。而且该公司以“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名义,向参加活动相关人员分别收取赛事和旅游费用,所收取费用分别为:选手7980元/人,陪同人员6880元/人。以上所收取的费用组成包含参赛选手支付赛事主办方参赛费、参加旅游活动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润。参加活动人员通过交纳现金、转账支付等形式向当事人交纳款项,其中一部分款项转到当事人宋某账上,一部分款项由旅游者直接到“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交纳。收款后,当事人给部分参加活动人员开具收款收据。
该公司还向参加活动的旅游者发放了以“广西艺术之星大赛组委会”文件名义制作的条款协议,协议载明了游览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导游、领队服务、旅游价款等。该协议包含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确定的包价旅游合同要素,部分参加活动的旅游者对此签字确认,部分参加活动的旅游者虽未签署,但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将相关款项交给了该公司。
南宁市索莱易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决定对南宁市索莱易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其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宋某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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