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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所生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北部湾晨报 2016-10-24 00:00 大字

晨报记者莫正阳 通讯员陆珏燕

对于未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该如何判定?请看以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李海(化名)在南宁打工时与女子阿灵(化名)相识恋爱,没多久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双方生育儿子小文。然而,此前阿灵在与李海同居前曾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史并育有一子。2014年1月,阿灵在李海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儿子小文离开李海家中,并于当年2月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子。2016年4月,李海到阿灵家中,小文还能认出并叫李海“爸爸”,当李海要带走小文要求行使抚养权时,遭到阿灵及其丈夫的拒绝,还被村中十几号人驱赶。

无奈之下,李海于2016年5月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阿灵的非婚生儿子小文由其抚养。

法院审理

日前,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

本案李海未婚也没有其他子女,阿灵已另婚另再育有一子,应优先考虑小文由李海抚养,虽然阿灵的现任丈夫愿意抚养小文,但孩子的抚养也应充分尊重当地农村的风土习俗和抚养的思想观念,为避免小文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小文宜由父亲李海直接抚养,随李海生活。

案情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小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李海和母亲阿灵对其抚养发生争议不能协商,李海并无其他子女,而阿灵已婚且与丈夫另有一个儿子,故应优先考虑由李海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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