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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落入石灰池经营者担六成责任

北部湾晨报 2016-10-28 00:00 大字

7岁男孩玩耍时失足掉入村里的石灰池,造成下半身烧伤,为治疗也花费了巨额费用。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男孩将石灰池的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日前,南宁西乡塘区法院判决被告需担六成责,赔偿7万余元。

今年7月1日,小郑失足掉入的石灰池是由李某、余某经营,小郑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医院进行简单处理后,由于伤势严重,立即被送往医科大一附院抢救,住院治疗了52天,产生医疗费20余万元。

小郑的家人认为,因为李某、余某经营的石灰池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才导致小郑失足掉落,经营者应承担全部的治疗费用。对此,李某、余某则辩称,小郑掉入石灰池是由于贪玩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所致,原告才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而且他们已对涉案石灰池做好了安全防范设施,不仅在石灰池周围用石灰渣垒起了一米多高的防护墙,且在入口处放置有一条原木防止小孩进入。因此,他们应当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比例。事发后,已有爱心人士捐助原告8万元的爱心捐助款,这笔款项应当在原告的损失总额中扣除。且两被告共计已支付了5.4万元的医疗费,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余某作为涉案石灰池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但却没有作任何警示及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郑跌入石灰池内被烧伤,因此存在主要过错。此外,小郑的法定监护人和亲属也未尽到看管责任,放任7岁的孩子独自在石灰池附近玩耍,致使掉入石灰池内烧伤。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李某、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减去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5.4万元,最终赔偿小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7745元。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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