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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事故被撞牺牲 肇事司机获刑1年6个月

百色早报 2016-04-01 10:22 大字

 

防城港市两名交警在高速公路处置一起交通事故,却遭大货车冲撞,该事故造成1名民警当场牺牲,1名民警受重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0日介绍,该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5年5月1日凌晨3时40分,楼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从钦州开往防城港,行驶至25KM+5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同车道在前行驶的黄某雄驾驶的面包车,事故致使越野车侧翻在左车道燃烧,面包车则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墩逐渐停下。

黄某雄随即报警,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黄某兴和彭某于当日凌晨4时10分许赶到,在事故现场另侧(港口往钦州方向)路段紧急停车带内停放警车,开启了警灯,并越过中间隔离墩,在现场摆放了反光锥筒封闭交通、设置了安全保护区后报警。

4时20分许,消防官兵到现场将火扑灭后离开。两位交警采取在事故现场摆放锥筒灯等相关防护措施后,继续处理余后事宜。

此时,黄某华驾驶一辆装载蔬菜的重型厢式大货车搭乘雇主陈某从南宁往港口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驶入事故现场防护区,碰撞到已烧毁的越野车,将越野车向前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又碰撞到在现场执勤的两名民警,造成民警黄某兴当场死亡、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兴、彭某、楼某、黄某雄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黄某华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涉案的重型厢式货车车主陈某已支付50000元作为被害人黄某兴丧葬费及被害人彭某的医药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其处有期徒刑二年。

黄某华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没有认定其构成自首是错误的,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某华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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