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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大钱买卖假币 钱没赚到反被判刑

百色早报 2014-08-11 03:40 大字

 

本报隆林讯  为了赚大钱,3名男子不惜铤而走险,买卖假币。2012年年底,南宁市一个自称“李强”(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联系李某桂让其帮忙找100万假美元,并愿意支付55万元人民币的报酬。李某桂平时做些生意但是并不景气,反而欠下很多外债,觉得这是一个赚大钱的好机会。2013年8月17日,李某桂、吴某彬到南宁市友爱路大树脚附近“李强”的租房处,与“李强”见面,在吃饭过程中再次商谈交易假美元事宜,谈妥后李某桂打电话联系冯某文,冯某文说一个四川的老板有门路,可以弄到假美元,于是李某桂让冯某文先拿20万假美元看看“销路”。李某桂、吴某彬先后3次共汇款900元人民币给冯某文作为购买假美元的路费。冯某文用16000元人民币向四川老板购买了20万假美元。2013年8月22日,李某桂、吴某彬从南宁市乘坐火车到贵州兴义市,在火车站附近的旅社开房,第二天冯某文便拿着20万假美元来到李某桂、吴某彬入住的旅社让他们查验,之后李某桂用吴某彬的手机将假币拍照后以手机彩信的形式发给“李强”验货,后双方商定在隆林进行交易。

2013年8月25日,李某桂、吴某彬租赁一辆面包车与冯某文一同到达隆林县城。“李强”与李某桂、冯某文、吴某彬等人约定在该县某饭店包厢吃饭并“验货”,“李强”同意在饭后支付用于购买假美元的55万元并再给每人5500元的介绍费。饭后“李强”说要到旅馆拿钱,让其他人在饭店旁等,李某桂等人在等待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桂等人交易的美元属于假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桂、冯某文、吴某彬违反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币而出售,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最终法院决定判处李某桂、冯某文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某彬有期徒刑7年。

□黄 河  吴佩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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