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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东标准”多赔16万元

桂林晚报 2013-05-16 22:12 大字

在广东打工的广西籍农民工回家探亲遇车祸身亡赔偿金该怎么算?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前天法院有了判决

长期在广东打工的广西籍农民工梁某在回家探亲期间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其亲属要求肇事车辆司机、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赔偿标准到底是按广东城镇标准,还是按广西农村标准赔偿?5月14日,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赔偿方按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49万元。

案件回放广西籍农民工探亲遇车祸

去年5月17日,司机胡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邕宁区S103省道23km+500m处,超越驾摩托车同向行驶的梁某,造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14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胡某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超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月24日,邕宁区法院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胡某没有上诉。

因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3月15日,梁某的亲属向邕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货车司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广东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49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梁某的亲属11万元,由胡某赔偿余下损失38万元。

一审判决死者获赔损失49万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胡某单方过错造成了本案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法院认为,梁某长期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工作收入,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梁某经常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2012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97.48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西标准18854元/年,因此,梁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广东一般地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胡某已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另行提起本案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梁某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5月14日,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某家属11万元,胡某赔偿余下损失38万元。

法理分析按广东标准赔偿有依据

为何按城镇居民标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为何按“广东标准”赔偿?

梁某在南宁出车祸,为何其死亡赔偿金按广东标准来赔偿?办案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赔的钱相差有多大?

在此案中,2012年广东一般地区和广西赔偿相差多少钱呢?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20年来算,广西死亡赔偿金:18854元×20=377080元;广东一般地区死亡赔偿金:26897.48元×20=537950元。故广西和广东死亡赔偿金相差:537950元-377080元=160870元。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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