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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向律师支付巨额代理费并签下“风险代理”。法院判决“风险协议”无效 律师要“吐出”21万元

南国今报 2013-04-04 18:09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孔德雨)谢某为了挽救丈夫,自愿支付21万元律师费给律师,前提是律师必须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丈夫缓刑。然而,二审并未改判。谢某于是将律师告上法院。4月2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律师退还所有费用。

2011年4月,谢某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法院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为了救丈夫,谢某委托谢律师为丈夫提起上诉,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谢律师根据委托内容及该协议内容,一共向谢某收取了21万元费用。双方约定,如果该案在二审时改判为缓刑,委托方按合同支付费用;如果没能达成,则由谢律师退还21万元。

经审理后,二审作出终审判决——谢某丈夫并没有被改判缓刑。谢律师因此返还了谢某4万元,剩余17万元一直未退。

谢某认为,该《补充协议》涉及到风险代理事项,理应无效,而且谢律师并没有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所以他应该返还收取的21万元费用。经协商未果,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剩余的17万元。

谢律师认可了一些事实,但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刑事案件的追诉与审理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司法行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谢某与谢律师以影响法院判决结果的内容,签订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此案中,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与谢某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是无效的,他应当返还谢某剩余的代理费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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