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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环境违法 最高奖励3万元

南国今报 2013-03-15 18:39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肖世艳 通讯员昌苗苗)从3月15日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1000~30000元的奖励。3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环保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该厅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期一年。

《办法》规定,对非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或未处置固体废物、非法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装置等四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人民币1000~30000元的奖励。

其中,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但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3万元。

其次,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此外,凡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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