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车辆被贴罚单 律师状告交警支队这是广西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原告败诉
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因质疑交警部门于自己不在时,对车辆进行贴单处罚的行为,并未起到相关告知义务,故处罚不合程序,一名律师将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3月2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是广西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
处罚无依据 程序不合法
去年10月8日,原告陆某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时,被告知其车辆于2011年12月24日12时58分,曾因在南宁市共和路乱停车,而被贴罚单。为使车辆顺利检验备案,陆某交纳了150元的罚款。
然而,陆某认为,在实体上,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他作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陆某称,自己在驾驶该车辆期间,从未有过这种违法行为,就算车辆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也应处罚当时的驾驶人而非车主。在无车辆违法事实或虽有违法事实,但未查清违法驾驶人的情况下,交警支队直接处罚车主,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从程序上来说,陆某认为交警支队没有将所谓的车辆违法事实,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他,也属违法。因此,他认为交警支队的处罚没有依据,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
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被告却认为,首先,因2011年12月14日,陆某的桂A牌小轿车,不按规定停车于共和路上,现场执勤民警拍摄了照片,而此后陆某也没对此提出异议,交警方有确凿的证据。
其次,对于陆某认为当时车辆并非他驾驶,就不应被处罚的问题,交警支队认为,陆某始终未举证证实当时该车的违法驾驶员是谁,交警方也无法查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交警对陆某的处罚是合法的。
而对于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则认为,交警当时在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的同时,也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在车辆侧门的玻璃处,以此形式告知该车驾驶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
事实清楚处罚合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虽否认其在驾车期间有上述违法行为,但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陆某所有的车辆不按规定临时停放于路边且驾驶人不在车上的事实,有执勤民警现场采集的照片为证;另外,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了原告相关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原告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将车辆违法事实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其本人属违法一事,法院认为,被告将载明车辆违法信息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及地点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在了车辆侧门玻璃处,并现场拍照固定证据,该告知行为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2年10月8日,对原告陆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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