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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用亲戚名义买房 不料要求更名遭拒 一家人为此闹上了法院 幸好签过“君子协定”不然就亏大了

桂林晚报 2013-02-20 07:53 大字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南宁市民方红出钱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个人原因挂在亲戚名下。方红对亲戚百分百地信任,不料当她要求对方变更户主时,却遭到对方拒绝。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方红怎么也没想到,竟然有一天会跟亲戚对簿公堂。双方之间的矛盾源于一套房子。4年前,方红出于个人原因,借用亲戚阿威的名义,买下一套住房。方红支付了4.7万多元的首付款。为避免发生争议,她和亲戚签下一份《出资协议》,里面约定银行按揭、首付款、装修费等一切费用由方红支付,房屋居住权、转让权、出租权、处置权归方红所有。今后房屋转让,亲戚无偿协助方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虽然白纸黑字写得清楚,但事后亲戚却不愿意交出房子的产权。方红要求其协助办理更名手续,被对方予以拒绝。无奈之下,2012年,方红起诉到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出资协议》合法有效,并且要求对方协助她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开庭当天,亲戚方并未到庭,法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方红确实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47800元,并每月支付银行按揭。后来,方红实际使用房子至今,目前该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红和亲戚签订的《出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缔约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法院依法确认《出资协议》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出资协议》合法有效,其亲戚应协助她将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方红,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买受人以及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方红,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变更为方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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