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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家属认为赔偿少告上法庭 肇事司机虽对事故无责也要赔偿

南宁晚报 2017-03-24 06: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蒋爱云 通讯员 张秀关)寒假,本是孩子欢度假期的时刻,但在S52省道向西往马山县方向的路段却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名小学生因横穿高速公路被过往车辆撞死。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令人痛惜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回到2016年1月19日,当天余某驾驶川籍车牌号的小型轿车,载朋友桂某某沿S52省道向西往马山县方向行驶,遇小学生李某某横穿高速路,余某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轿车碰撞李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桂某某受伤,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余某向李某某的父母李某辉、蒙某支付了10000元,后余某向平安财保某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支付给余某10000元。但家属认为,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得太少了,于是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余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尽管余某对事故无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不超过10%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的赔偿比例,事发路段是高速公路,行人是不得进入的,余某对行人在高速公路通行的险情无法预知,故不应对余某责以过高比例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该院认为被告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辉、蒙某1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李某辉、蒙某25290.2元;驳回原告李某辉、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高速公路对行人来说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区域,因为过往车速较快,当司机发现前方有行人时,往往来不及反应,刹车不及时而酿成惨祸。因此提醒高速公路沿线的居民,切不可以对未成年儿童的监护和管理掉以轻心,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防止他们进入高速公路玩耍嬉戏或横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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