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发布
工商执法人员展示打假成果。
3月14日,南宁市工商局发布了2015年南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案件涉及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工商部门在对上林县洋渡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去年3月,上林县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38.75元,罚款103390.25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铝型材不合格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南宁市万佳金属喷涂加工厂从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购进5242公斤铝型材进行销售。工商部门从上述铝型材中抽取7个品种的14个样品委托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判定该批铝型材为不合格产品。经检支队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该批不合格铝型材5242公斤,罚款36720.21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销售不合格的工业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根据蔗农的投诉举报,马山县工商部门对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多美施”肥料进行查处,并将投诉人使用剩余的“多美施”高级有机肥料和全能复混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马山县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00元,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条件的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服装品牌商标侵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区工商部门对南宁伊蓝妮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婷美”品牌的塑身内衣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婷美”塑身美体内衣共162件。经查实,当事人购进没有任何标识的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然后从网上购进标注有“婷美”等字样的防伪标签及吊牌进行再包装,并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曲线婷美内衣专卖”网店向消费者销售。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下,擅自销售标注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兴宁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身美体连衣体内衣共162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茅台酒”商标侵权案
根据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南宁市佳航烟酒店购买13瓶“茅台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假酒。西乡塘区工商部门经调查,南宁市佳航烟酒店以每瓶80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规格为每瓶500ml、度数为53度的“飞天茅台酒”13瓶,并以每瓶95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涉案的53度的“飞天茅台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退还货款1.235万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0.4万元。西乡塘区工商部门还依法没收商标侵权的茅台酒13瓶,罚没1.2万元。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如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等,要受到行政处罚。
酒店虚假宣传案
江南区工商部门在对南宁环球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在未取得四星级酒店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酒店所使用的订房名片、宣传页、点菜本、用餐筷子套、牙签套、客房号牌以及客房内的《酒店指南》《温馨提示》、信笺等用品用具上标注四星的文图字样。因该酒店标注的“四星”容易产生误导。该酒店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江南区工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网店不正当竞争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在其创建的“壮姑娘特产商城”的网站上,擅自标注“工商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电子标识,而该公司却无法提供电子标识的备案材料,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自行标注工商电子标识行为,并罚款10000元。
点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青秀区工商部门在开展“红盾亮剑反欺诈”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经营者陈某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数据与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不符,经广西计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该计量器具不合格。青秀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900元。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电商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广西力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建立的“舌尖网”的页面发布“积分奖励计划”,并做了“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字样的声明。经查实,该“积分奖励计划”中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农药违法广告案
宾阳县工商部门在对邹圩食品站铺面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铺面张贴含有“全国唯一防治稻飞虱最特效、最持久”“全面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100%速补、100%持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实,当事人该经营户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本报记者杨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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