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受贿 法纪不容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化肥供应商、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化肥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共计9.1万元,致使大量不合格化肥在市场上销售。2014年12月,张建明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张建明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6月,马山县纪委给予张建明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近些年来,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视党和人民利益于不顾,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以身试法,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张建明案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权钱交易案件。该案无时无刻不在警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洁身自好,自觉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以用权,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那些妄想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个人谋取私利工具的党员领导干部,只会沦为金钱的俘虏,最终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马山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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