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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缺位 不越位 抓到位 ——我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观察

广西日报 2015-01-21 17:15 大字

本报记者 李 耿 本报通讯员 廖崇甫

■核心提示

近年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区检察机关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各种方式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延伸了法律触角,拓宽了监督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田林县检察院监所科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黄某雄等两名对象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表明黄某雄原判暂予监外执行时患有的继发型肺结核症状已消失,符合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此前,黄某雄因犯贪污罪被田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同年9月23日,田林县检察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将黄某雄收监执行。2014年12月17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对黄某雄收监执行。目前,该犯已被羁押在钦州监狱执行余刑。

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任务,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自治区检察院作出了新的回应。

A

找准职能定位 确保监督到位不缺位

长期以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一直是刑罚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监督,加大核查纠正的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自治区检察院监所处负责人介绍说。

“地毯式”普查是常规动作——运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与重点检查等方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方式进行,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做到台账数据一口清,对象情况一眼明。其中,南宁市马山县检察院为全面了解本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特别加强与社区矫正人员面对面交流,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见面率高达100%。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监管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管理工作和教育矫治的监督。”这名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要把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育矫治是否及时有效作为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有列管无监管的“虚管”问题。

去年11月至12月,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深入我区19所监狱,重点督查减刑、假释等。大检察官对一个省的全部监狱进行实地调研,这在全国检察机关尚不多见。而这,也正呼应了当前中央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要求。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监督不到位、监督越位、重配合轻监督等问题。”崔智友表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始终是开展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

同年12月23日,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判、交、送、接、管、帮、罚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各自的工作职责,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使各项规定更具有操作性,确保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B

结合检务公开 提升监督力度及效果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不仅在于监管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还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目前看来,检务公开已成为监督社区矫正的必经之路。

记者看到,不少乡镇检察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已纷纷立起了检务公开宣传栏,公布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流程、办公电话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

通过宣传栏,矫正对象和当地居民可以了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执法透明度及公信力。而检察官信箱的存在,则保障了矫正对象申诉、控告和举报等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梧州市检察机关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还向本人及其家属、所在社区及矫正小组成员发放《社区矫正检察联系卡》《社区矫正检察官约见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列明社区矫正检察官名单、联系方式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告知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截至2014年7月,该市检察机关共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发放“两卡一书”1100多份。

宽严相济的同时,我区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会同司法、民政、社保等部门,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2012年,贵港市平南县检察院帮助六陈镇社区矫正人员邓某化解与邻居之间的矛盾,使其经营的鲜鱼档口顺利开业;协助大新镇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就业解决生活困境;协调丹竹镇政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杨某落实低保政策……

C

积极探索创新 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和其他法律监督工作相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起步相对较晚,健全完善其监督工作机制尤显重要。

随着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全面铺开,建立单纯职能的社区矫正检察室已不适应发展的需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成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重要工作职能之一。在这一点上,自治区检察院积极倡导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

2012年3月,梧州市苍梧县检察院率先在全区成立了首个派驻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随后,钦州市灵山、浦北、钦南三县(区)检察院陆续成立了派驻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并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流程图》。

然而,我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统一性还难以掌握。为此,自治区检察院监所处已对全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

寻求配合,是检察机关走出困局的办法之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别的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与相关部门共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检察院监所处负责人表示。

路还很长,不过他们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全区检察机关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综治考评成绩连续几年获得优秀等次,颇具说服力。截至去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已对社区矫正活动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72人次,立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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