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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案件百人获刑

广西日报 2014-10-31 23:59 大字

本报南宁讯 (记者/李耿)10月30日,自治区高院、南宁市马山县人民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三地法院分别一审、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岑瑞意、廖福东、朱双朋、黄剑钊等4人为首100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个月不等刑罚。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是我区“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的最新成果。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区法院共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2件215人,一审审结9件168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6件129人。其中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有76人,重刑率达59%。此外,还审结了“恶势力”团伙案件523件2806人,沉重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记者注意到,此次集中宣判出现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有数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有期徒刑25年或被并处数额巨大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的财产刑。据自治区高院刑一庭庭长陆洪鸣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时间长、恶性大和罪名多的特点。法院在依法从重从快惩办此类案件的同时,还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当被告人多项罪名的总和刑期超出35年后,可突破以往20年总刑期的限制,判处有期徒刑25年;也可对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此次集中宣判中就出现了我区首例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死缓限制减刑判决。同时,还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涉黑”团伙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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