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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黑典型案件 涉及团伙成员100人 涉黑团伙成立“公司”设帮规戒律

南宁晚报 2014-10-31 19:15 大字

10月30日,廖福东一案现场宣判图片

■本报记者梁静/文通讯员张磊/图

昨日,广西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黑案件,共有100名涉黑案犯被处以刑罚。其中,罪犯岑瑞意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区首次对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体现了我区对涉黑案件从重惩处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1:戴鸭舌帽犯案,设有帮规戒律

案发地:梧州 主犯:岑瑞意 成员:63人

案情:2006年以来,岑瑞意在梧州市网罗了一批人员,参与赌场管理或者发放高利贷。其租赁梧州市下冲小区牌坊附近的一家麻将馆、皮防医院附近一私宅二楼等作为活动窝点,将其称之为“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

“公司”设有帮规戒律,如组织成员要绝对维护岑瑞意本人及“公司”利益;赌场收益需当晚上交,违者被打骂罚跪;组织成员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时,要统一戴上鸭舌帽,壮大声势、区分敌我、逃避追查等。岑瑞意会安排部分组织成员负责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每天发放10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在组织成员追债完成后,会得到100元至数百元的奖励,而若在此过程受伤,成员也可获得“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

至2010年,该团伙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岑瑞意为组织者、领导者,成员达63人的犯罪组织。其在梧州市夏郢镇等地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并以暴力、胁迫手段追收高利贷等方式,获得非法收益600多万元。

2006年至2012年间,该团伙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预备)、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刑期: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岑瑞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罚金65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其余62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不等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资产。

典型案例2:控制矿业开采,贿赂当地官员

案发地:武宣县主犯:廖福东 成员:16人

案情:自1997年以来,廖福东组织武宣县禄新、桐岭等地的“两劳”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廖福东指使团伙成员在当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获取钱财。他通过其成立的泰龙公司,控制了当地的大量矿业开采,随后又将业务范围延伸拓展到当地的酒店、娱乐等服务行业。该组织人员还通过垄断客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方式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为该组织构建了强大的经济后盾。

为扩张势力范围,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组织成员多采用暴力犯罪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先后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受害群众多达数十人。

该组织积极为成员摆平事端,投入巨资拉拢腐蚀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据廖福东庭审时交代,他曾向时任武宣县县委书记彭某(已判刑)3次送款。每次送钱时,他都选择在春节或者中秋节,将巨款藏于烟酒中,然后随意放在彭家沙发上。

刑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廖福东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1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9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及涉案资产予以没收。

典型案例3:大肆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商人

案发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一带 主犯:朱双朋 成员:12人

案情:2010年中旬至2011年底,以朱双朋为组织、领导者的12名成员犯罪组织,长期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并对一些公司、企业进行寻衅滋事,妨害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不听从朱双朋指令,不愿交保护费者进行威胁、殴打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及周边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期: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朱双朋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1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及涉案资产予以没收。

典型案例4:聚集闲散人员,非法控制市场

案发地:位于马山县、都安县、忻城县三县交界地的河沙交易市场

主犯:黄剑钊 成员:9人

案情:自1999年4月,刑满释放人员黄剑钊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一定的非法财富后,聚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黄剑钊为首的9名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7年6月起,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南宁市马山县、河池市都安县、来宾市忻城县三县交界地的河沙交易市场,并多次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钱财,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刑期: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首要分子黄剑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8名团伙成员分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3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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