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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外出联系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从而引发了多起官司联系业务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南国今报 2014-09-12 00:19 大字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

范某到马山县车行联系业务后,在驾车返回南宁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为工伤。但范某的用人单位某摩托车销售公司不认可“工伤”之说,并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9月11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被上诉人表示:“对工伤的认定,也是对上诉人公司管理的一个警戒和教训。”

交通事故:

引发了多起官司

2011年8月,范某到南宁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工作,负责联系销售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业务,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1日下午3时许,范某到马山县联系业务后,驾驶小汽车返回南宁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范某的父母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了范某与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邕宁区法院。此案经过一、二审,判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后,经范某父母的申请,人社局认定范某的死亡为工伤。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喊冤:

他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诉称,他们从没安排范某去外地联系业务工作,且范某只负责公司南宁市区的摩托车销售促销工作;其次,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老板杨某和范某是朋友,2011年10月,杨某叫范某过来帮忙做5个月的促销摩托车工作,说好每月保底3000元,另外按促销每部车提成。双方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范某不是正式员工,且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于2012年2月份终止,因此范某在2012年6月事发身亡时,已经不是为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工作。

另外,范某即使是上诉人的员工,他负责的也只是南宁市蒲庙区彩虹路店的销售工作,范要到蒲庙区彩虹路店以外县区进行销售工作,在没有得到公司指派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属于因工外出的行为,“如果认定属于工伤,杨某将承担40万的巨额赔偿,这笔费用如果要由他承担,是不公平的”。

相关部门:

事件暴露公司管理漏洞

对于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的“诉苦喊冤”,被上诉人即人社局方面表示,范某是否是该公司的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南宁市中院的判决书里早已作出认定。其次,至于范某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按照法律规定,“因公外出”情形是根据工作需要而外出,而不一定必须经过公司指派外出。

最后,对于原告代理人称“因为原告不知道法律才没有让范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的说法,被上诉人认为,这虽然是原告的苦衷,但正是因此才暴露出该公司的管理漏洞,而此次工伤的认定,正是对上诉人公司管理的一个警戒和教训。

第三人即范某父母的代理人则表示,上诉人说因公出差要单位领导书面同意,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不可能每次出差都要书面派单,而且单位的书面派单一般都由单位保管,一旦出事,单位为了脱责,怎么可能主动将派单拿出来?所以这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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