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更需防“小官贪腐”
马山县白山镇党委原宣传委员覃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该镇各站所、各学校和各社区上缴的2014年度党报党刊征订款和美食节活动经费共计253248.2元,用作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开支。覃彬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马山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析点评】
这起乡镇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是当前基层“小官贪腐”的典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覃彬为一己之私,利用负责报刊征订款项管理和承担美食节有关工作之机,心怀侥幸,铤而走险截留挪用公款,最终触犯党纪国法。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加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教育,引以为戒。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马山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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