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3月14日,南宁市工商局通报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范围涵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格式合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一、购物频道发布违法广告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购物频道发布的“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中,广告语出现“最好的”“最新”“首选佳品”“滋补之上选”等内容。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隆安县工商质监局在对隆安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多种烟花爆竹待售,经抽样送检,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57元,罚款6369元的行政处罚。
三、销售不合格行车记录仪系列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望州路一带销售行车记录仪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判定10名经营者销售的行车记录仪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10名经营者作出没收涉案行车记录仪产品共349台,共罚没3.6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销售不合格铝材案
上林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经营户舒某销售的规格为200公斤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和150公斤的合金电泳涂漆型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舒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8225元的行政处罚。
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南宁市一家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标注“五粮液”“五粮液·1618”“剑南春”“贵州茅台”白酒共计114瓶没有发票和相关收据,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经营户杨某于2015年5月开始从他人处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114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白酒114瓶,罚款122509元的行政处罚。
六、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江南区工商质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南宁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某医院无痛人流指导手册”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含有“10年的底蕴、26万例安全无事故人流手术经验”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经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下转2版)
(上接1版)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7172元的行政处罚。
七、汽车销售格式合同违法案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在检查时发现,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5年10月开始使用含有“2.购方提车前需将本合约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时,经卖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卖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卖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之内交车的,购方有权解除合约,卖方应无息退还定金给购方”等固定条款的《汽车销售合同》。
经调查,该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网站擅用政府电子标识案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对广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检查时发现,网站内标有“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电子标识”等内容。
经核实,该公司未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擅自使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电子标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政府部门电子标识的行为,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经营户销售不合格水泥案
马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经营户韦某销售的“广虎”牌P.042.5水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还发现当事人一直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广西某投资公司开办的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网页中标注有“罗汉果为甘凉清润之品,善清泄肺热,具有很好的润肺止咳作用,又能清热生津止渴”的广告内容。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816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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