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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子起诉七旬父母 索要生活费被法院驳回

南宁晚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李常增)今年42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70岁的父母告上了法院,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他们索要每月生活费、医疗费。日前,记者获悉,法院二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属于三级残疾人,平日独自一人生活。张某向隆安县法院起诉称,随着年纪增大,已无力养活自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父母来资助其生活,每月及时给他提供40斤大米、支付500元生活费,并承担今后所需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虽然有残疾,但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早在2011年前,他还曾经去做过泥水工、建筑工。此外,还有享有每月80元的低保金,其他兄弟姐妹也时不时对他进行接济。

对于儿子的起诉,张某的父母既生气又无奈。老人称,他们已是年过七十的老人,早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虽有退休金补贴家用,但平日生活多靠除张某外的其他儿女接济。他们认为,张某之所以贫困潦倒,都是因为他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尤其是近年来染上了赌博,并因此负债累累,因此不同意对儿子接济。

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是一名残疾人,民政部门为保障其生活,将其列为农村低保户,保证每月享受低保金。为了确保病有所医,为其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张某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出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不积极参加社会劳动获得报酬而导致的,系因其主观原因造成。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作为儿子,在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时,不但不念反哺之义,不行跪乳之恩,反而要求父母承担扶养责任,其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隆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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