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10种开支
近日,南宁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在未来几年将逐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同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允许用于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提高技能等5个方面,资金的使用上需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扶贫对象的主动性。
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
扶贫攻坚少不了“钱袋子”的支持,财政部门在单列年度扶贫资金预算,逐年增加扶贫支出的同时,还将加大财政扶贫力度。《管理办法》要求,市本级及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其他县(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同时,市县(区)需将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10种开支
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基层,如何用好这笔钱,真正让贫困群众受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支持扶持对象发展生产,支持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必要的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支出这5个方面。
同时,《管理办法》还严格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10个方面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购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
推行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
专项扶贫资金如何使用才能真正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对此,《管理办法》也提出要求县区结合实际创新资金的使用方法,充分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提出,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奖补金额不得超过所补助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总额。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农民贷款难是很多贫困户都会遇到的问题,在这方面以后政府将会给予帮助。《管理办法》提出,要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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