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证件将车再抵押 钱到手用备用匙偷回车辆

南宁晚报 2021-03-17 06: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何家银 闭祖集)为偿还赌债,横县一名男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将已抵押的小车再次抵押。借款成功后,他用备用钥匙将自己的车“偷”回来。近日,由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4年。

“90后”黄某龙曾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黄某龙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隐瞒桂A110××轿车(价值96500元)已抵押的状态,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韦某借款。韦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8500元给黄某龙。黄某龙将所得的钱款用于还赌债及日常使用。去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黄某龙到韦某的家门口,使用自己的备用钥匙把抵押给韦某的桂A110××轿车盗走,后供自己使用,并继续逃避韦某追债。同年9月12日,黄某龙驾驶桂A110××轿车在横县云表镇被韦某控制并报警。黄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抵押给韦某的车辆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其诈骗黄某康财物的事实。2019年7月15日,黄某龙将一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黄某康,以借款的名义骗得9000元。随后,黄某龙一直躲避黄某康追债。去年7月,黄某康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多次追债不成功后意识到被骗随后报警。案发后,黄某龙的亲属积极代其偿还韦某的借款,韦某对黄某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经抵押给他人的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近日,横县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黄某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黄某龙退赔被害人黄某康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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