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刘荣宇受贿案在来宾市审理 判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来宾日报 2019-08-01 09:47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南宁市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刘荣宇受贿一案,经兴宾区监察委侦查终结,并移交兴宾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此案由兴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荣宇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兴宾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荣宇在担任南宁市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横县某娱乐城老板沈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12万元及红木沙发1套(价值人民币5.5万元),为沈某某经营横县某娱乐场所及其朋友吸毒提供帮助,对横县某娱乐城检查次数少且不严格,以致众多吸毒人员到该娱乐城聚众吸毒。2017年1月,横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横县某娱乐城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吸毒人员100余名。在横县某娱乐城的吸毒人员雷某某、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沈某某给刘荣宇打电话请求给予关照,使吸毒人员雷某某、尹某某两人得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刘荣宇的家属退出涉案款项17.3万元,并暂扣于兴宾区监察委账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荣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荣宇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荣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受贿款,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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