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滑倒 男子索赔万元“修车费” 横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南宁晚报 2019-02-18 02: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家银)骑电单车在施工路段摔倒,横县男子林某山要求施工方赔偿1万元“修车费”未果后,现场阻止施工,被害人林某官被迫交出1万元“修车费”。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8月31日,林某官根据横县新福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横县新福镇飞龙旧街公路边存在山体滑坡隐患的山岭进行施工治理。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林某山驾驶电单车途经施工路段时摔倒,便以施工泥土被雨水冲到公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其驾驶电单车滑倒为由,阻止现场施工。随后,他还打电话给林某官和新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到现场处理。

新福镇人民政府韦某击等人到达现场后,林某山以其驾驶的电单车滑倒造成刹车和外壳被摔坏,以及之前两次驾驶小汽车经过该路段时由于施工泥土滑到公路上,造成两辆汽车被损坏为由,要求林某官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韦某击等人对林某山进行劝导,但林某山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晚上7时许,韦某击等人想离开时,被林某山以事情没有处理不得离开现场为由进行阻拦。韦某击等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

晚上9时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山才同意韦某击等人离开。之后,林某山在现场看守阻止施工,也不让施工机器设备离开。林某山的做法影响了施工的进度。当年9月3日下午3时许,林某官被迫将1万元交给林某山后,才得以正常施工。

案发后,林某山的家属将1万元退回给林某官,林某官对林某山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止施工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山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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