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47只珍贵濒危猴子 男子获刑十年并被处巨额罚金

广西工人报 2019-02-15 17:32 大字

□韦薇何家银

男子邓某远为实现“发财梦”,铤而走险,和他人合伙组织运输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近日,由南宁市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某远和何某贵(已判刑)在东兴市收集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之后,何某贵与莫某敏(已判刑)一番商量,最后打算一同运送这批猴子。

同年12月9日,莫某敏与韦某厚(已判刑)在横县租了一辆小轿车,开车到东兴市与何某贵、邓某远会合。第二天晚上10时许,邓某远与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将47只猴子搬到小轿车的尾厢。随后,莫某敏随车,由韦某厚驾驶小轿车从东兴市出发,准备将这批猴子运往广东省阳江市。何某贵则驾驶由莫某敏从邓某远租来的另一辆小轿车一同前往。11日凌晨,邓某远、莫某敏等人途经横县横州镇城司路某宾馆,之后入住该宾馆。第二天下午2时许,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抓获,并从小轿车尾厢内缴获47只猴子。

被告人邓某远系东兴市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

南宁市横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邓某远提起公诉。

近日,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与他人合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远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最终,横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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