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受伤却胁迫别人赔偿三男子犯下抢劫罪吃了“牢饭”

桂林晚报 2019-02-17 13: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与同伴一起夜间捕捉野味时不慎摔跤受伤,荔浦一男子竟怪罪于他人,并与俩伙伴一起以此为由对他人实施抢劫。在暴力抢得70元钱后,三人嫌钱少,又强迫被害人微信转账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去年底,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将3人提起公诉。近日,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以抢劫罪对3人分别作出判决。

黄某、韦某、韦某某均是荔浦本地人。2018年5月23日23时许,黄某、韦某、韦某某戴头灯到田间捕捉野味。当他们路过荔浦市马岭镇一建设工地时,此时正在工地守夜的甘某见有灯光遂启动挖机。恰巧,此时黄某走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手被擦伤。于是,黄某将自己摔跤受伤归罪于甘某,三人决定以此为由问甘某要钱。

随后,三人来到挖机旁,黄某站到挖机履带上用手中的长铁夹敲打挖机驾驶室,威胁甘某给钱。甘某见状被迫将身上仅有的70元人民币给黄某。由于嫌钱少,黄某用手中的铁夹殴打甘某头部,并威胁甘某找人微信转账1000元。

迫于无奈,甘某只好打电话让其财务主管谢某转1000元钱到自己的微信上。随后,三人将钱转走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7月10日,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韦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黄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2018年12月28日,韦某、韦某某的家属代其两人各赔偿了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韦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韦某、韦某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是共同犯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某、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人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三人持凶器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对3人分别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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