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男子买房不成引纠纷 法官提醒,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查看缴纳的是哪种意向金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意义却是截然不同。 邓某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在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却没能按约定支付首付款20万元。房主黄某某夫妇催促后,邓某某转了4万元并认为这是“订金”,但黄某某夫妇认为是“定金”。最终,购房买卖没有达成。邓某某将黄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购房款6万元和利息。近日,横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邓某某购房款4万元。
事件回顾:不按时交房款买卖取消
2017年8月,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转让位于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号的一套商品房。8月31日,买家邓某某与黄某某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合意,约定购房款为50万元,不包括过户费用,其中9月10日首付25万元,尾款分别于10月和12月支付15万元和10万元。邓某某当天付2万元定金给黄某某,这笔钱款算在首付内,黄某某随即撤销卖房广告。
在支付定金后,直到9月10日邓某某仍没能按约定支付首付款。第二天,黄某某通过微信催促邓某某给付首付款。邓某某即于12日、13日支付4万元。之后,因为邓某某不能按约定支付房款,黄某某夫妇取消向邓某某卖该房。
被告认为:支付的6万元是定金
随后,邓某某将黄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6万元和利息。
庭审中,两名被告表示,他们与邓某某达成的是以分期付款(分三期)、付完房款再过户的方式交易。邓某某支付的6万元均为定金。双方在8月31日协商以分期付款完成交易并支付2万元定金后,在9月16的电话沟通中,邓某某承认其所支付的钱均是定金。由此可知,原告后来给付的4万元是追加的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合同。因此被告认为此时定金数额变为6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退回4万元购房款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支付的4万元,虽然两被告主张为定金,但邓某某不认可,结合邓某某在9月18日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中说给被告打五六万的“dìng jīn”过去。邓某某认为语音中说的“dìng jīn”是“订金”。林某某、黄某某认为邓某某说的是“定金”,认为定金由原来的2万元基础上追加了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除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外,两被告未能进一步充分举证证实双方对定金数额进行变更。因此,法院推定双方就定金金额约定变更为6万元未协商一致,该4万元为购房首付款更符合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本意。
根据双方的约定,邓某某应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给两名被告,但邓某某仅支付包含2万元定金在内共6万元,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邓某某请求两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均有意解除合同,因此邓某某请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但仅支持由两名被告返还邓某某购房款4万元。因邓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违约行为,因此,邓某某无权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对其请求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由于具有担保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作预付款的性质,违约并不直接导致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认定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查看合同上写明缴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等性质的意向金,一般情况下,定金违约不可退,订金违约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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