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做生意 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南宁晚报 2019-01-12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甘芳 李营)丈夫赖某借钱用于家里建材生意的资金周转,之后他与妻子黄某离婚。因不能正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赖某和黄某被起诉至横县法院。赖某和黄某都认为,黄某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横县法院判决,生产经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赖某与黄某于2010年3月结婚,家里经营建材生意。2015年4月6日,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赖某按约定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后,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分4次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1万元。2017年11月,赖某与黄某离婚。因赖某逾期没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赖某和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剩余的利息。

赖某称,同意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但这笔借款不应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黄某认为,她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赖某为横县××商行的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李某向法院主张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债务发生于赖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赖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其他主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赖某主张的建材生意应当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借款用于建材生意资金周转属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需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两名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应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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