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抱女投江 法院判她故意杀人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南国今报 2018-06-03 16:05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通讯员何家银)2017年6月17日,横县女子马某抱着3岁多的女儿投江,被好心人救上岸后双双脱险。近日,横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马某作出判决。

去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31岁的马某抱着3岁多的女儿爬上那阳大桥栏杆,从30多米高的桥上跳入江中。坠入水中快两分钟后,马某托举着女儿浮出水面。因当天下过雨,水流湍急,马某被水推着快速往下游漂去,情况十分危急。附近群众见状,对着江面的运输船大喊,让他们赶快靠近救人。很快,两艘机动船从下游逆流而上,来到这对母女身边,将她们救起。

原来,马某与丈夫长期冷战,便决定与丈夫离婚。抱着女儿投江轻生当天,马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遇上周末不办公,未能办理离婚手续。随后,马某独自带着女儿回家,萌生跳江自杀的念头。她想到女儿失去母亲后将来的生活会很凄惨,就抱起女儿一起从那阳大桥上跳下。

因自己的一时冲动,马某将女儿带入危险境地,横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马某提起公诉。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她跳入江中后幡然悔悟,积极托举女儿,使得赶来的群众能够将母女俩救起,马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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