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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来历不明车辆视为“明知犯罪所得”

南国早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案件分析堂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一男子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先后低价收购了5辆被盗电动车。南宁市西乡塘法院一审判决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该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月日上午,南宁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1 案情回放:收购赃车被判刑

男子覃某系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年8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法院一审查明:年2月至3月,覃某先后5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和村路边、西乡塘区秀灵路六医院旁边小巷以及西乡塘区新阳路肉联厂内屠宰场里的路边,在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元至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购5辆电动车。经鉴定,这5辆车均系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从元至元不等。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2 庭审现场:二审请求轻判

在月日的二审庭审现场,覃某承认自己当初是为了把车翻新后再转卖出去赚取差价,对犯罪事实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但他诉称,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是被盗时市场新车出卖的价格,没有考虑折损因素,鉴定价格过高导致量刑过重;他购买的车辆已全部退还给车主,再加上他孩子年幼需要人照顾,希望法庭能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3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要合法

根据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的机动车等车辆,购买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则应认定主观上“明知”了机动车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所得,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市民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时,应尽量到正规场所购买,对于明显低于正规市场交易价格的应谨慎,且在交易时需审查车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如果具有正规的购买票据、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还要核实车辆是否为出售人所有等;同时,还应注意车辆(如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是否被明显更改的痕迹或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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