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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时因贩毒获罪 19岁时因容留吸毒再领刑

桂林晚报 2016-03-23 14:0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邓志芳记者陈晓东)出生于1997年的荔浦女孩王小芳15岁时就因贩卖毒品而领刑,去年又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不仅如此,她还把自己未成年的小男友拉下水,给小男友提供吸毒装置和场所。18日,她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王小芳家境殷实,但其整天游手好闲,未成年时就辍学在家,随后就染上了吸毒的恶习。2012年11月13日,王小芳因贩卖毒品被荔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去年12月8日20时许,王小芳在荔浦县马岭镇家中容留小男友王阿兴吸食毒品冰毒,21时许,公安机关将两人当场抓获。12月9日,王小芳因吸毒被荔浦县公安局拘留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12月23日被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最近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芳为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王小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荔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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