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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非敛财工程

南宁日报 2015-07-10 02:53 大字

【案情简介】

横县陶圩镇泮林村原村支书陈健、刘村原村委主任刘忠,在2009年至2013年3月期间,利用承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职务之便,分别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索取和收受好处费20800元和47000元。另外,陈健制作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7600元。陈健于2014年10月1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忠于2014年9月2日被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5日,陈健、刘忠被陶圩镇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近年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在一些地方悄然沦为少数基层干部的“敛财工程”,类似陈健、刘忠这样的少数基层干部不是想着怎样带领村民改善生活、发家致富,而是仗着手中的一点权力,明目张胆截留侵吞农民群众的危房改造补贴款,收受好处,谋取私利,严重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与离自己有点远的“大老虎”相比,老百姓更加关注身边的腐败问题,更加痛恨叮咬群众利益的“苍蝇”。对于这种在群众周围经常为非作歹的“苍蝇”,必须坚决予以肃清,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切实解决侵占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横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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