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业务员支付提成款时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业务员却不同意纳税这笔个人所得税 该谁来埋单?
今报记者骆南华
南宁市一家企业被法院判决向前员工莫女士支付提成时,代缴了9.6万多元个人所得税,后来却发现无法要回这笔代扣的税费。无奈之下,这家企业向法院起诉追讨。5月4日下午,这家企业相关负责人欧先生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法官告知,他们起诉莫女士返还代扣税款案,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前员工拿到提成
企业代缴了个税
欧先生所在的广西某公司注册地在横县,后来在南宁市江南区开了一家分公司。
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莫女士在该公司南宁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未能及时得到提成款,她离职后起诉总公司及分公司,要求支付销售提成、经济补偿等共计41万多元。2014年4月10日,她的诉求获得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生效后,广西某公司要求莫女士提供银行账户,以便支付她的提成款,但公司同时提出,在她应得的提成款中,应扣除她的个人所得税9.6万多元。莫女士不同意纳税,但该公司还是向横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了9.6万多元税款。
莫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1万多元。接到法院通知后,该公司要求扣除代缴税款,将余额履行,但未获同意,只得将41万多元全额转到法院账户。
起诉追讨这笔钱
一直没能够立案
该公司于2014年8月底将莫女士起诉到江南区法院,认为她没有返还9.6万多元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江南区法院认为,莫女士的住所地在青秀区,应由青秀区法院进行管辖。
2014年9月1日,该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认为,莫女士是否该返还税费,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
同年9月30日,该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认为是否返回代扣税款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申请被驳回。当天,该公司再次将该案件起诉到青秀区法院。
今年5月4日,欧先生到青秀区法院立案窗口,找到当初接受他们起诉材料的法官后,终于得到了答复。立案庭审查后仍然不同意立案,首先,他们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带出的问题,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来解决;其次,他们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管辖,也就是说仍然应由江南区法院管辖。
部门意见不一致
企业到底听谁的?
欧先生懊恼之余也有一线希望:青秀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告诉他,将在7天内给他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公司还有上诉的机会。
接待欧先生的法官详细跟他解释了不立案的原因。他们讨论时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欧先生表示,公司曾报告过税务机关,也想暂停支付提成款,可法院要强制执行,企业到底应该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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