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摆渡致人死亡一审判刑三年 横县一男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家住横县六景镇的黄某有艘用于捕鱼的渔船,平时若有人需要乘船摆渡,黄某也会接活。然而在一次夜晚摆渡时,渔船与运沙船发生碰撞导致两名乘客溺水死亡。日前,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用捕鱼船载人发生意外两人身亡
2014年5月的一天,黄某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对方说晚上8点左右有5个人需要乘船到六景渡口。黄某知道海事部门有规定不准夜航,但碍于面子便一口答应下来,并和对方谈好了30元的渡江费。
黄某的渔船是2009年时自己用钢板焊接的,主要用来捕鱼,如果有人需要摆渡,黄某也不会拒绝。尽管该船已经在渔政部门登记,当尚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即不知道核载人数,也没有安装照明设备。
当天晚上,黄某与友人聚餐,酒兴正浓时接到了摆渡电话通知。于是,黄某离开酒席来到江边,启动渔船,并带着5名乘客朝六景渡口方向驶去。当渔船横渡过江时,右方驶来一艘李某驾驶的运沙船。但由于黄某未能及时发现运沙船,造成船只后侧与运沙船相撞,导致渔船侧翻,黄某和5名乘客全部落水。
落水后的黄某赶忙一边呼喊,一边救人,左右手各拉了一个乘客往艇边靠拢,然而事故发生在20米深的水域,最终导致两名乘客因未能及时获救而溺水死亡。2014年12月,横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横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犯交通肇事罪领刑三年
该案开庭审理时,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驾驶的运沙船严重超载,占道逆行,夜间行驶未开灯光,且运沙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通过渡口未打开探照灯加强瞭望。紧迫局面形成后未采取鸣笛等适当措施。因此黄某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南宁海事局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渔船、冒险非法载客、在航行中未能保持正规瞭望及在紧迫局面形成后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至于驾驶运沙船的李某未能保持正规瞭望,在紧迫局面形成后,虽然立即采取了全速倒船的措施,但始终没有鸣笛警告,提醒对方注意,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且该调查结论已依法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双方当时均对该调查结论无异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此外,黄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船非法载客发生撞船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横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黄某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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