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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一幼儿被闷死于“黑校车”上一案,昨日一审审理两名被告人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和跟车老师当庭忏悔

南国今报 2015-01-17 17:15 大字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卢才德

去年9月,横县莲塘镇的幼童小黄,因被遗忘在幼儿园“黑校车”上9小时导致身亡。1月16日,此案在横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幼儿园的股东兼校车司机潘某、以及跟车老师谢某,被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庭上,两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忏悔称“对不起”。

跟车老师:当天接送时没清点人数

被告人潘某是幼儿园的股东兼校车司机。在庭审现场,潘某称该幼儿园有规定,接送小孩时,司机主要负责车辆行驶的安全,车上小孩的人身安全由跟车老师负责,并认为“这个规定已能够确保小孩子的安全”。在跟车老师谢某抱学生下车并没有清点人数时,潘某并没有提醒或检查车上是否还有孩子没下车。

那么,幼儿园如何确定小孩是否全部到校呢?潘某说,一般由跟车老师登记,到教室后再由班主任点名。如果班主任发现有小孩没有到,会把学生名字报给幼儿园负责人莫某,再由莫某跟家长联系确认情况。

事发时,跟车老师是否执行了登记制度呢?被告人谢某,是案发时的跟车老师,目前尚未满19岁,参加工作仅两个月。谢某在庭上称,幼儿园在接送小孩安全方面并没有什么规定,管理人员只跟她讲过“让小孩子不要在车上打闹”,并没有要求下车清点人数。因此,尽管平时有一本登记本,但她称“因当天没有带登记本,是用心记的”,所以在接送小孩上下车时,她没有清点人数。

辩护人:班主任应负一定责任

对于孩子没有到校的责任,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黄某作为班主任,发现孩子没到校后,她既没有向莫某汇报,也没有联系家长,她所辩称的“按规定学生两天不到校才联系家长”,也与幼儿园的制度不符。因此,黄某对幼儿的死也有一定责任,由此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应可减轻。

同时,两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有过失,但其情节相对较轻,因为事情的发生与学校制度存在漏洞、班主任工作有过失等有关联。同时,事发后,潘某积极地抢救,幼儿园、两被告人都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6.5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且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同时,谢某的辩护人还表示,谢某现在还没满19周岁,以后的道路还很长,恳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班主任行为与本案量刑无关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潘某、谢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考虑到两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说法——“班主任有一定责任,由此应减轻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公诉人表示“班主任的行为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

最后,两名被告人当庭忏悔。潘某说:“由于我工作上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心灵伤害,我心里感到很难过。希望法庭根据我自首、主动赔偿的情况,对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谢某则道歉说:“对不起,我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导致被害人家属痛失爱子,在这里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希望法院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理。”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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