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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和解 ——我区基层法院试点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调查

广西日报 2014-10-31 17:25 大字

本报记者 李 贤 本报通讯员 费文彬

核心提示: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制度。

去年9月,自治区高院指定南宁市横县法院、西乡塘区法院进行试点,探索构建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司四机关参与的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试点一年,取得哪些成效?“刑事和解等于花钱买刑”的误读如何消除?机制全面推行尚有哪些工作要做?记者进行了调查。

一年和解案件56件

横县农民甘某战因嫉妒同村兄弟甘某荣种植的树价值高,便用喷雾器将农药“百草枯”喷洒到这些树苗上,导致7463棵树苗死亡。

国庆节前的一天,横县法院对被告人甘某战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刑事和解程序,甘某战赔偿甘某荣人民币7000元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执行。

当天下午17时45分,当甘某战走出看守所时,迎接他的竟是被害人甘某荣。

“大家都是邻里乡亲,和解了还是兄弟。”原来法院宣判后,甘某荣担心甘某战释放后身无分文,回不了家,遂赶到县看守所等待,一等就是6个小时。

“这种和解模式不仅可以兼顾诉讼各方利益,又可以在矫正加害人行为的同时,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横县法院院长施善兵如是说。

“如果没有刑事和解程序,甘某战至少得在牢狱中度过1年以上的时间,割裂的关系也很难弥合,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横县检察院检察官闭祖集如是说。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南宁市横县法院、西乡塘区法院主持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56件67人,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挽回经济损失合计620万余元。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100%。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害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案件结案效率明显提高。据统计,横县法院通过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审结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0天,比普通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少25天。

试点中,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为载体,相互配合,共同合力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据统计,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持达成和解的案件11件;检察机关主持达成和解的案件9件并决定不起诉,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78余万元;试点法院通过交通巡回法庭与交警队、人民调解室“联合和解”案件5件,赔偿金额211万元,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检调对接”和解案件14件。

同时,试点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27次,会同其他部门判后回访和解当事人60多人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联手定规矩杜绝“花钱减刑”

赔了钱,认了错,获得受害人谅解,犯了法也能获轻判,这不是“花钱减刑”吗?司法机关怎么推行?

“这是对刑事和解的误读。”南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万庆告诉记者,将和解引入刑事诉讼,此时的和解已经不是过去的“私了”,当然也不是诉讼之外的特别程序,而是处理特定案件的一个诉讼阶段。既然属于诉讼行为,和解过程就有严密的程序,防止滥用和解。试点前,西乡塘区公、检、法、司联合签订了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的4方意见及细则。有了这两份操作规程,公检法司各办案机关,见证或组织的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只要合法公正,后续办案机关会予以确认,并依法对被告作出相应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确保刑事和解合法、合理、合情。

“当事人是否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判断刑事和解合法性的关键,但如何判断其真诚悔罪,不仅要考察加害人的赔偿是否到位,道歉是否真诚,还要考察刑事和解过程加害人的表现与态度,看其有无切实可行的改变自己不良心理、行为的行动等。”施善兵告诉记者,试点工作中,该院与公、检、司三家联合制定了详细的和解规则,明确了刑事和解合法性标准。如统一了和解的法律文书的样式,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内容,避免了公、检、法、司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于和解法律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完整而进行的重复审查,构建起“司法一条龙”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同时,和解规则规定,参与、审查和解的机关,不得干预和解,即不对任何一方的意见发表评论,也不对如何处理案件发表任何意见,以约束公权力,确保自主自愿和解。

一年来,试点法院主持达成和解的56件案件,在工作制度的保障下,未发生一起因和解不服而申诉、上诉的案件,也未发生一起因和解纠纷而引发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实现了“零申诉、零上访”。

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出台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兼顾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林金文说,更多的法院应该主动参与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的探索。只有全区法院都将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措施,刑事和解程序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效果才会更加明显。

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施善兵建议,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刑事和解联席会议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刑事和解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既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也需要一定的场所保障,更需要专业性的服务。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刑事和解机构。这样既可以节省资源,又可走专业化道路,还可以避免由不同机构组织和解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驱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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