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集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案
■法治一线
本报宾阳讯2月12日,宾阳县法院对11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中宣判,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此次宣判的16名被告人,均是“80”后、“90”后,其中“90后”就有12人。经依法审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的7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人。自首2人。
“有些当事人认为,帮助领取赃款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其实不是。事前与他人达成共谋,欲帮助他人领取诈骗赃款获取高额报酬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宾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强介绍说,在审理的案件中,1990年出生的黄某江就是这样的情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江得知同村村民黄某德(另案处理)正从事转移、处理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的违法活动。为从中谋利,黄某江遂与黄某德约定待款到账后,由黄某江负责协助取出赃款,并可按赃款5%的比例从中非法获利。同月14日下午,黄某德将7张银行卡交给黄某江,黄某江持卡在当地银行的ATM取款机处将14万元取出。得款后,黄某江非法获利7000元。经查,该款系同日广西南宁某建设公司被诈骗的48万元中的部分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江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仍帮助领取诈骗赃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今年年初,宾阳县法院一如既往地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惩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生效判决均不适用缓刑,充分表现了该院对打赢这场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莫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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