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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电驴肇事 也可能担刑责

南国早报 2017-10-19 16:5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通讯员赵慧玲)很多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无视交通规则,酒后驾车及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或许他们不知道,若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责。南宁一男子韦某因酒后超速驾驶电动车,将一名过街行人撞伤,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韦某被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韦某系宾阳县人,2016年8月12日,饮酒后的韦某骑着电动车沿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亭洪路中南医院前路段时,恰逢邱某横过马路。韦某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行人邱某也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马路,最终人车碰撞,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韦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告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该案中确有一定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只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不管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从上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难看出,这个罪名并不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专属”,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行人,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作为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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