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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法眼 广西新闻奖名专栏

南宁晚报 2017-03-20 06:09 大字

一份卷宗,一个故事。一样的警法新闻,不一样的讲述方式。《另类法眼》,一道新闻开胃菜,等你来品尝。

法眼三人组

记者 陆增安 文艳玉 周志英

实习生 金玥明

特别鸣谢

通讯员 裴永林 郭颖 方艳红

俸梓烨

(本版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合法维权

女子婚内屡遭家暴 法院颁发“保护令”

案发地:宾阳县

(因多次遭受丈夫韦兵家暴,宾阳县的李梅最终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9日上午,宾阳县法院黎塘人民法庭发出了宾阳县今年首份人身保护令,禁止韦兵殴打、威胁、骚扰妻子李梅及其亲属。)

今年2月,李梅和韦兵两夫妻因一些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韦兵一气之下就朝李梅一顿拳打脚踢。李梅最后向派出所报警。

一言不合,就对李梅拳打脚踢,韦兵这已经不知道是第几次动粗了。结婚6年来,韦兵已经多次对李梅实施家庭暴力。这次李梅向宾阳县法院黎塘人民法庭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韦兵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

承办受理该案后,法官立即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并到派出所调取李梅的报警记录。经查明,韦兵具有向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3月9日上午,法官向韦兵送达人身保护令,同时向韦兵所在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人身保护令。

“老婆,我错了,以后我保证不会动手了。”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后,韦兵当场向李梅认错,并表示以后不再向她实施家庭暴力,希望妻子再给一次机会。当日下午,经过再三考虑,李梅致电承办法官表示先撤回离婚起诉,愿意再给丈夫一次机会。随后,夫妻两人来到法庭办理了撤诉申请,手牵手回家。

法眼观察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悔不当初

偷钱包仅得三毛钱 男子面临牢狱之灾

案发地:明秀路

(老张一路尾随陌生女子阿美,行至明秀路附近时,用镊子悄悄夹走阿美口袋中的钱包。事后他却傻眼了:钱包里只有3枚一角钱硬币!而因为这次扒窃,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2月25日晚上9时许,在明秀路南宁市司法局门前,36岁的男子老张发现阿美独自站在路边,于是走近她,并用镊子伸进阿美的外衣口袋,将口袋内一个灰色钱包盗走,接着迅速转身离开。

走出四五米,发现物品被盗的阿美追上老张,扯住他的衣领防止他逃离。听到阿美的呼叫声,其在附近的丈夫赶到,夫妻俩共同将老张控制并交给赶过来的民警。民警从路边捡回老张丢弃的钱包,从中找出3个面值为一角的硬币和3张银行卡。老张随后被带回派出所。

3月10日,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老张批准逮捕。

检察人员称,由于认定老张的行为属扒窃,故不受涉案金额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法眼观察

虽然该案涉案金额极少,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受金额限制,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思悔改

他成盗窃“专业户” 15年内“八进宫”

案发地:江南区

(自小残疾的李立是一名惯偷。2002年至2015年,他曾7次因犯盗窃罪蹲过监狱。最近,他又因犯下3起盗窃案,将自己第8次送进了监狱。)

陆川籍男子李立今年30多岁,小学三年级便辍学,后来到南宁务工谋生。因为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导致残疾,行动不便,加上没有一技之长,感觉体力劳动太过劳累,于是,20岁出头的他便萌生不劳而获,出去盗窃的念头。

从2002年到2015年,他曾7次因犯盗窃罪蹲过监狱,蹲监狱的时间短的半年,长的三年二个月。第7次刑满出狱后,刚回归社会不久的他不思悔改,反而更加大胆作案。去年,李立再次因3起盗窃案被抓获。

江南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立当庭翻供称其已经洗心革面,是被冤枉的。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他全盘否认,并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对于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李立又称是公安人员制作的假视频。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观看了李立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监控视频进行查证后,确认了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立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李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李立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眼观察

自身的残疾不是犯罪的借口。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自立自强才是正道。目前,李立盗窃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他第8次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令人费解

男子刚被判入狱 却求与妻子离婚

案发地:良庆区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犯罪,起诉要求离婚的通常是在家的一方。可不久前,良庆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案件:率先起诉要求离婚的,却是坐牢的一方。)

不久前,家住良庆区的黄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可是他刚被送去改造,就委托律师向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杨琳离婚。主办该案的方法官入行以来,经办了不少离婚诉讼案,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犯罪,通常起诉要求离婚的是在家的一方,但本案倒过来了,令人颇感费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方法官于是分别致电黄强的律师与杨琳了解情况。原来,黄强被刑拘前与妻子杨琳因性格不合已经分居1年多,由于今后将面临漫长的牢狱生涯,他觉得妻子不可能还会爱他。如果不离婚,今后生产队分得的补偿费将全部落入杨琳之手,将来出狱会一无所有。

但杨琳则认为他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她仍然爱黄强,她和儿子愿意等他改造出狱那一天。庭审中,杨琳坚持称,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不会改变她对他的爱,而且如果离婚可能不利于丈夫的积极改造。法院审理后,判决不支持两人离婚。

法眼观察

法官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两年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黄强被刑事拘留之前,杨琳已知晓其存在吸毒行为,但并未因此嫌弃黄强。如今因黄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杨琳仍能原谅他,并表示愿意等他早日回归社会,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黄强应当在监狱里好好改造,真心悔过,争取早日回家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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