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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场长期间受贿295万元

南国早报 2016-11-24 00:00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近日,宾阳县法院对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原场长李锋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4年,李锋利用担任广西国有七坡林场场长、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295万元。受贿领域分别为七坡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七坡林场胶合板厂项目、高峰林场“森林节能生态社区示范项目”,以及七坡林场、高峰林场其他基建项目等,多个老板在承揽上述建设项目时向李锋送出好处费。一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为感谢时任高峰林场场长的李锋在土地招挂牌协调推进等工作给予的帮助,于2013年一次性送给李锋150万元。

考虑到李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锋并未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李锋在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任职七坡林场场长、党委副书记,此后他与时任高峰林场场长、党委副书记的张克如互换岗位,任职高峰林场场长、党委副书记。如今,这两名正处级官员均已落马,张克如涉嫌受贿案由崇左市检方查办。除上述两人,2015年以来,还有国有钦廉林场场长陆淇、高峰林场原党组书记龙勇明、钦廉林场总工程师程亮等3名自治区林业厅直属林场处级官员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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